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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J問題,並非是一個偶像組合的事而是音樂市場的現實 

音樂產業不公正行為改善方案討論會……JYJ法,能否通過臨時國會之門

從即使憑借超強的粉絲團占有著優越的市場性也不能在無線電視音樂節目中看見身影的特殊情況可以看出,JYJ事例赤裸裸地露出了平台的不公正問題

國會未來創造科學放送通信委員會(以下未放委)向法案審查小組委員會(以下法案小委)提交了名為《JYJ法》的廣播電視法修正案(新政治民主聯合的議員崔敏熙代表發起),並且討論還在進行中。與此期間,630日,在國會舉辦了音樂產業不公正行為改善方案討論會。在韓流研究會主辦,崔敏熙議員主持的本次討論會上,針對已有六年的時間不能出演無線電視音樂節目的JYJ問題,出席者們強調不能把它視為被孤立的一個偶像組合的事例,而應該視為不公正的結構下的音樂市場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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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0日,出演EBSSPACE共感》的JYJ成員金俊秀在錄播末尾流下了眼淚。這是JYJ時隔六年才出演的地上波音樂節目。ⓒEBS

這天的討論會上,藝術人社會聯合的政策委員金尚哲表示“JYJ事例將層層包裹隱藏的文化藝術圈,即文化藝術界內資本的市場支配力問題赤裸裸地展現出來了,這一點很有趣。

據金尚哲政策委員所述,一直以來,每當獨立音樂人提出不公正的平台問題時,就用商業藝術的界限、非人氣的音樂類型、大眾的取向等等來進行反駁。缺少的經濟補償也用市場性來反駁。他指出“JYJ憑借超強的粉絲團展現了優越的市場性,但還是不能在無線電視音樂節目中見不到他們,這一事例把之前對獨立音樂人們進行的反駁全部推倒。

在這種線索中,金尚哲政策委員強調,不能把JYJ問題僅僅歸結為電視台PD對出演者的選擇權問題。他表示在考慮無線電視節目所賦予的多種信息的供給責任與文化藝術創造責任的情況下,僅僅靠JYJ出演無線電視音樂節目能否解決(平台的不公正)問題,還是個疑問。他還表示“JYJ再有人氣,在經濟方面取得了再大的成果,(像在資金現實中表現出來的)在文化產業內也是個弱者,並提出有必要把資金法修正討論範圍擴展為更加普通的觀點。

音樂人協會的委員長鄭文錫也強調不能把JYJ問題視為具有門票威力的,無經濟困難的著名藝人的特殊事例,而應該視為在音樂產業內發生的多樣的不公正行為。

針對觸發JYJ事態的專屬合約問題,鄭委員指出在考慮存在使用者(經濟公司)對勞動的指揮和監督;使用者在整體上主導事業;經濟上(藝人)對事業者的服從性等情況下,目前的專屬合約明明擔保了雇傭契約的特性,但一旦發生糾紛,雙承包合同就會被經紀公司描述為委托合同。這是在提出(經紀公司)為了不露出不平等的合約關系,稀釋雇傭合同的性質的問題。

針對這種不公正行為,鄭委員長提出了以下改善方案:
1.
強化專屬合約的雇傭合同性質。
2.
改變大型娛樂公司的練習生育成系統。
3.
確立救濟小額、虧損合同所引起的不公正行為的仲裁系統。
4.
承認音樂人等藝術人的勞動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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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5日,JYJ在首爾江南區沿東大路舉辦的“2014江南韓流慶典舞台上表演。ⓒNEWS1

目前,國會未放委法案小委商討中的《JYJ法》在規定不允許電視廣播業的工作者做的禁止行為的《廣播電視法》第八十五條2(禁止行為)中,增加了禁止無理由地妨礙出演的不公正行為。

並且在隸屬於放送通信委員會(以下放通委)的視聽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審議對象上增加了由於外部幹涉,可能危害到節目的編成等公正性的情況,讓觀眾(聽眾)參與不公正行為的改善。 

617日,法案小委當時的在野黨議員們對《JYJ法》的必要性,即宗旨表示讚同,但對合同關系和節目的編成,政府的介入與否仍然需要考慮。換言之,對JYJ為代表的受害者給予救助的必要性表示讚同,但在電視節目編成的自律性方面,政府能介入的範圍需要加以檢討。

與此相關,這天主持討論會的崔敏熙議員表示雖然契機是JYJ問題,但事實上,這種不公正行為過去也存在過,日後發生的可能性也很大在定原則和基準的出發點上,有必要接近這項法。

這天,針對因不當的待遇退出東方神起JYJ組合無法出演無線電視樂節目的現況,擔任發表主題的韓國文化觀光研究院的高級研究委員鄭光烈指出沒人會認為這純粹是電視台和PD自己決定的,並沒看(大型娛樂公司)眼色,這種行為符合《公正交易法》中所禁止的不公正交易行為類型中的拒絕交易行為。 

與此相關,鄭光烈委員表示雖然持有爭議,但也可以考慮根據經紀公司、在線銷售公司等類型,指定好支配市場的事業者,來限制大型娛樂公司在電視節目中優越的交易地位和不公正行為的方法。 

鄭委員強調通過這一點,在音樂節目中,由各個電視台來定並非是指定經紀公司的歌手,尤其是新人歌手的安排比率。這樣既不會侵害電視台的自律性,也能完善小規模的經紀公司或歌手的進入門檻。還強調通過JYJ法,還能禁止(大型娛樂公司的)對電視台的不公正行為

另外,張達英律師(法律業務法人APEX)表示文化產業的法律規制雖然應該盡量最小化,但它能區分文化藝術活動和產業,並且表示合同的簽署、履行、糾紛;交易條件的設定;活動的妨礙等活動並不是音樂活動,而屬於音樂產業領域。交給市場規制的目前音樂產業中,如果不能改善不公正或不公平的結構,就有必要轉到法律規制並擴大法律規制範圍。

 

 

CR:JYJCN / 翻譯: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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